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每五年至十年清查一次,每年要有重点地抽查一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营林业局)要建立完备的森林资源档案,每年逐级上报森林变化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