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设立收费公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速公路连续里程二十千米以上;

(二)新建连续里程三十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或者连续里程四十千米以上的二级公路;

(三)改建连续里程四十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或者连续里程五十千米以上的二级公路;

(四)二车道六百米以上的桥梁、隧道。

收费公路的设立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