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者不履行或者不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履行收费公路养护、抢修职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被授权的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被授权的管理机构派员养护和抢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水利、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