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逃交、拒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通行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在交纳车辆通行费过程中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由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排除障碍。对故意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