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做好收费公路的养护、抢修工作。

收费公路的经营者负责收费公路的绿化、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