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十一条已废止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收费公路,应当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公路的收费权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偿还建设该收费公路的贷款、集资本息或者投资建设新的公路。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再将该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给第三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