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收费公路的收费权依法可以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质押贷款只能用于公路建设。

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当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质权人依法可以对质押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实现质押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