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