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