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储备,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地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项目,自治县配套资金有困难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减少或者免除。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