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傣族、拉祜族、佤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傣族、拉祜族、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