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傣族、拉祜族、佤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傣族、拉祜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所占比例应逐步达到三分之二。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