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防机制第五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其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政策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策,应当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