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防机制第五十五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二)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质量;(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四)存在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及其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影响;(五)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的指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