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禁止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