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章 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可以邀请社会人士担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