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四章 行政监督第四十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