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