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评估会听取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的意见,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论证、评估,为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