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章 人大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评估会听取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的意见,或者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论证、评估,为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