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条已废止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