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