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验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