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