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