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