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订污染防治考核指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倾倒剧毒废液、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废弃的放射性物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