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在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自治州、省辖市、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站进行技术仲裁。仲裁不服的,由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终结裁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