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环境监测资质考核合格,分别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监测数据经委托部门核查后具有本条第二款效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