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城市性质、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努力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由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云南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公布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