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环境质量已采取的措施。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