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公安、渔政、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