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设置紫金山登山线路,并在登山路口公示登山道示意图,方便登山活动。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登山道沿途设置线路标志和禁行区域标志,建立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等便民设施。

在紫金山进行登山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生态景观,维护环境卫生,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紫金山登山道示意图标明的登山线路,安全、文明登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