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煤炭、监察等部门共同治理货运机动车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