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值。

对运输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设备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安全顺利通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