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公路附属设施上实施下列行为:(一)挖沟、挖沙、截水、取土、采石、采矿;(二)设置电杆、铁塔、变压器等设施;(三)涂改、移动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四)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易燃、易爆和有毒液体、气体管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