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