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