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