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二)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三)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与所售客票不符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