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

(二)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三)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类型、等级与所售客票不符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