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法官、检察官因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