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