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三章 辞职和撤职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请,撤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盟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