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地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