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第三十条已修改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当与在本市己办理资质备案的设计单位合作。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承担本市的工程设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规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参照境外的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