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四章 勘察设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