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