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
/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
回到全文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