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第十一条已修改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