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计组应当在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审计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委托部门反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