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