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审计组进点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