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第四条有效禁止向学校收取任何行政性、事业性、公益性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