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不及时拨付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挪用、克扣学校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